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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晓范与刘国兴、周洪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范,刘国兴,周洪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陈晓范,女,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克丰,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被告刘国兴,男,成年人,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第三人周洪岩,男,成年人,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范诉被告刘国兴、第三人周洪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晓范负担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陈晓范50元。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