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富臣与张乐蒙、董保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大理路。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李庆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富臣与被告张乐蒙、被告董保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富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富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富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吕富臣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赖万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