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顾凯与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顾汝凤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凯,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顾汝凤,赵兴如,顾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顾凯,曾用名顾海雨。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龚士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顾汝凤。原审被告赵兴如。原审被告顾海峰。再审申请人顾凯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三商初字第0054号民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凯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15日,原审案件开庭审理时,金元龙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顾海雨”的签名并非本人所为。请求撤销(2014)邮三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根据再审申请人顾凯的申请,对原审卷宗第二十四页中“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委托人”处签名字迹“顾海雨”进行了笔迹真伪鉴定。2015年6月16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其鉴定意见为: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标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名字迹“顾海雨”是顾凯(顾海雨)书写。综上,再审申请人顾凯(顾海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凯(顾海雨)的再审申请。文)审 判 长 冯玉璋审 判 员 俞大农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