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慧红与毛超岳、徐琴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毛慧红,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毛超岳。被执行人徐琴玲。毛慧红与毛超岳、徐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慧红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超岳、徐琴玲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超岳下落不明,徐琴玲名下有浙H×××××奔驰汽车一辆、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鹿溪广场成坤大厦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均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或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超岳、徐琴玲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