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傅金长与朴树兴、肖伙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金长,林树兴,肖伙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傅金长,男。被执行人林树兴,男。被执行人肖伙星,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伙星与申请执行人傅金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份履行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