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骆文友与被告叶关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友,叶关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骆文友,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智,男,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叶关富,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飞,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全清,男,湖南省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骆文友与被告叶关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文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文友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文友负担。审 判 员  义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文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