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爱琴诉岳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岳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张爱琴,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岳桂芝,其他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张爱琴诉被告岳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琴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岳桂芝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爱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庆代理审判员 陈 岩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