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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陆小波与张勇、葛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波,张勇,葛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陆小波,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居民。被告葛雨,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陆小波诉被告张勇、葛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小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陆小波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