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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彭书勤与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书勤,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书勤,男。委托代理人郝瑶,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晓燕,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吊儿咀,组织机构代码20298272-7。法定代表人张友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庆林,男。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书勤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作出(2014)渡法民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彭书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彭书勤同意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民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重庆三峡森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40元,由彭书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