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548号罪犯XX,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1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