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西攀裕贸易有限公司与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攀裕贸易有限公司,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36-1号原告广西攀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虎邱城北钢材市场A9栋9-10号。法定代表人黄胜马,总经理。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阳光新城B栋9楼B-0922号。法定代表人黄中祥,董事长。原告广西攀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7月16日,该院分别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536-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西执字第536-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新兴支行账号为62×××98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整。同年8月1日,该院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536-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新兴支行账号为62×××98的银行存款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侯冻结被告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新兴支行账号为62×××98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整,冻结期为一年(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自在先冻结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振生审 判 员 廖彦官人民陪审员 苏瑞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明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