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向中海(特别授权),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冲(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青松于2015年6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印卫平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中海、被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谢某乙。2013年7月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依法处理。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2011年1月27日生育一子,婚生子均由被告父母照顾、代养。2011年被告患再生性障碍贫血,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7万余元。被告治病的钱均是向其亲友举债,现在债台高筑,今年5月16日,原告见被告的病久治不愈,将家里仅有的9000元卷款外出,所以原告诉称的2013年分居不是事实,2014年原告还在开县中医院做了两次人流,就是原、被告孩子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小孩随被告生活,如果被告不幸身故,孩子作为被告家庭的唯一血脉,应当留给被告,原告也一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09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1年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谢某乙,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其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发生过一些纠纷,但是只要双方在以后生活中互敬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印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