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岱行初字第39号原告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金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93号。法定代表人陶国俊,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玲艳,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鲁凯。原告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金鲁凯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不想继续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人民陪审员 华琼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