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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进安与曾建农、安克和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投资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进安,曾建农,安克和,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进安,男。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建农,男。委托代理人:易延余,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和,男。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1212-3。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罗进安因与被申请人曾建农、安克和及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投资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进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赵双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