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在网络上相识。原告任性,在不了解被告品行和各方情况的状态下,不顾亲友反对,于××××年××月××日与被告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曾在昆山打工,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整日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和家庭不负责任,因此常发生争吵,脆弱的夫妻感情也随之消失殆尽。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也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了证据身份证、结婚证和(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在网络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原、被告曾发生争执。2013年8月,被告与原告再次发生争执后离开原告住所,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在报纸刊登了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2013年8月始,双方互不往来,不尽夫妻义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被告又未到庭应诉,本案中难以查明,故本案中不再理涉。如以后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陆 兵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