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李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淮滨县。监护人王大林,系王丽之父。被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镇政府西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