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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李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淮滨县。监护人王大林,系王丽之父。被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生。住淮滨县城关镇政府西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李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