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霍瑞国与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瑞国,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霍瑞国。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继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瑞国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武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瑞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霍瑞国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