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军武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武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53号罪犯陈军武,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了(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武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陈军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一线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77.8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扣分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罚金交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军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