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51号原告刘志刚,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王豪,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志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审判员石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