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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周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丁某某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伍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