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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袁某某,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