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袁某某,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