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大滨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73号原告张大滨,男,生于1961年3月26日,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友青,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滨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原告张大滨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大滨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