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蒋邦桃与蒋家庆、陈秀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邦桃,蒋家庆,陈秀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6号原告:蒋邦桃,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霄,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家庆,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秀英,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邦桃诉被告蒋家庆、被告陈秀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邦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邦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邦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邦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