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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1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张庆新,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岳婧,天津毅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新,被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建��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子张二×、张三×。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争吵过程中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二×、张三×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自己动手打架肯定是不对的,愿意赔礼道歉。希望和原告共同抚养两个孩子,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户口本,证明子女生育情况。3、徐叶华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在2014年8月发生矛盾并且此后不在一起居住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经���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二子名张二×、张三×,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双方婚前感情不好,一直以来就是将就。被告则称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4日,被告与原告及其母亲因给孩子喂奶的事情发生争执,动手打架后被告离开,至今未曾回过住处。本案虽经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了解,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这段婚姻生活。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当心平气和的处理矛盾,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不应当拳脚相向。庭审��,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礼道歉,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此外,原、被告婚生子年龄尚幼,原、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双方均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