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德普与张伟志、赵云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普,张伟志,赵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徐德普。被告张伟志。被告赵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普与被告张伟志、赵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伟志、赵云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德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伟志、赵云梅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