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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邵爱平与张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平,张雷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37号原告:邵爱平,身份证号:(330822198505266328)。被告:张雷坡,身份证号:(130984198908093932)。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平诉被告张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爱平撤回对被告张雷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