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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兵与吴长骏、吴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吴长骏,吴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王兵。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骏。被告吴亮,出生日期不详,系被告吴长骏之子。原告王兵与被告吴长骏、吴亮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兵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颖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