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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邱莲菊与华燕萍、施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莲菊,华燕萍,施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邱莲菊。委托代理人李加龙(受邱莲菊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燕萍。被告施志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东(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莲菊与被告华燕萍、施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莲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燕萍、施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莲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燕萍、施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莲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邱莲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