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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莲湖区北大街西侧钟楼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口袋内小米手机一部,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21元,已发还被害人。唯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