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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桂清诉高树才、齐立福、齐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清,高树才,齐立福,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清,女,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高树才,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齐立福,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齐河,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清与被执行人高树才、齐立福、齐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树才欠申请人贷款11500元、齐立福欠申请人贷款23000元、齐河欠申请人贷款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齐立福在银行存款2085元,已经给付申请人。余欠款三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朝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