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保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保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茂华,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李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保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西峰区茂华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