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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敏捷与张佐辉、李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捷,张佐辉,李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张敏捷,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惠祥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0318****,身份证:1311251959********。被告:张佐辉,安平县环保局职工,(诚信超市对过)。电话:。被告:李跃明,安平县移动公司职工,(诚信超市对过),电话:,与被告张佐辉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张佐辉,安平县环保局职工,(诚信超市对过)。电话:。原告张敏捷与被告张佐辉、李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佐辉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归还原告张敏捷200万元借款。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张佐辉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