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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元贵与尤建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贵,尤建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张元贵。委托代理人陈振祥,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建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号。代表人邵晓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贵诉被告尤建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元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元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