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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廖祥耀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祥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11号原告:廖祥耀,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学军,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华丽,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机构代码738550949。负责人邬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洁青,女,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祥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宪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