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易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的离婚纠纷尚未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安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