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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学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学彬,张秀珍,张金龙,庞友宝,庞友利,张金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崔学彬,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秀珍,女,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金龙,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庞友宝,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庞友利,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金锋,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学彬、张秀珍、张金龙、庞友宝、庞友利、张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