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陈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游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