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文,张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刘希文,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张英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刘希文与被申请人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英国开发的位于北安市通北镇福城小区中央街南×委×幢×单元×××室自西数第一户商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