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