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虹与林方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林方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王虹。委托代理人周超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群,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方才。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白美康,经理。委托代理人卓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诉被告林方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何玲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