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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丽与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赖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714元,执行费166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赖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梧桐花园10号楼1单元401室住房,于2015年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军所有的宁AV20**号车辆的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