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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商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培甫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李培甫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传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修玉,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培甫。委托代理人:李海亮,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修玉,被上诉人李培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审判长  尚海军审判员  刘念波审判员  时顺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