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