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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岳晓峰与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峰,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3号原告:岳晓峰,男,汉族。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徐少达,系该单位台长。委托代理人:杜德华,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晓峰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