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岳晓峰与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峰,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3号原告:岳晓峰,男,汉族。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徐少达,系该单位台长。委托代理人:杜德华,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晓峰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