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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1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王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