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介龙申请执行胡玉梅、徐波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介龙,胡玉梅,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介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玉梅,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波,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介龙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玉梅、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7595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本院现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