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钟万军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军,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钟万军。委托代理人王贻琴。被告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万军与被告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万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万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万军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