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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钟万军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军,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钟万军。委托代理人王贻琴。被告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万军与被告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万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万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万军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