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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景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被告王某。原告景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