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景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被告王某。原告景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