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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二留、李林光、李文田与王和平、王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二留,李林光,李文田,王和平,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薛二留,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林光,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文田,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薛二留、李林光、李文田申请执行王和平、王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003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和平、王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薛二留、李林光、李文田退股股金270万元及延迟履行金。二、由被执行人王和平、王建华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和平在孙家岔镇崖窑峁煤矿账户中拆迁安置补偿款2018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和平、王建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