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洪与李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李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俏玲,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俏玲赔偿粤KMY0**号出租车的停运损失542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洪,向申请执行人陈洪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俏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俏玲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